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經營的;
(三)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四)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客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客運站許可證件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相應許可:
(一)未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額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xù)投保的。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客運經營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的,或者聘用不具備從業(yè)資格的駕駛員參加客運經營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 一類、二類客運班線的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單位、客運站經營者未按照規(guī)定對旅客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務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從事相關道路旅客運輸或者客運站經營業(yè)務;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有關道路旅客運輸或者客運站經營許可證件。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guī)〔2023〕2號
2025-05-20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tài)監(jiān)督管理辦法》2022年修正
2025-05-20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管理規(guī)定》2022年修正
2025-05-20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guī)定》2023年第3號
2025-05-20
[交通運輸]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17號令)2023年修正
2025-05-20
[交通運輸]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范》交運規(guī)〔2023〕4號
2025-05-20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年修訂版
2025-05-20